各县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2008年中央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结核病防治项目,根据《2008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结核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皖卫计〔2009〕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08年中央补助合肥市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结核病防治项目执行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卫生 结核病△ 计划 通知
共印30份
2008年中央补助合肥市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结核病防治项目执行计划
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2008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结核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为实现《合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执行计划。
一、项目年度目标
(一)2009年,以县为单位DOTS覆盖率保持100%;
(二)2009年,新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保持70%以上。
(三)新涂阳肺结核病人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肺结核病人完成治疗率保持在90%以上。
(四)2009年合肥市发现并治疗管理肺结核病人3206例。其中新涂阳病人1863例,复治涂阳病人 354例,重症涂阴病人290例,初治涂阴病人699例。市县具体任务详见附件1。
二、项目内容
肺结核病人免费诊断治疗、肺结核病报病管理和治疗管理、乡(镇)卫生院查痰、追踪疫情病人、密切接触者检查、网络专报、强化督导及健康促进。
(一)肺结核病人免费诊断、治疗
在全市范围内,对到指定的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门诊及省肺科医院项目门诊就诊的本地常住居民、暂住人口及特殊人群(如大中专在校学生、管教人员和羁押人员)中的肺结核可疑病人提供免费的结核病诊断检查,所发现的肺结核病人,免费提供抗结核药品及治疗过程中的痰涂片检查。免费诊断检查包括提供一次胸部X光片和痰涂片检查。对所发现的肺结核病人,免费提供抗结核药品及治疗过程中3次痰涂片复查、疗程结束时1次胸部X光片复查。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工作由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
1.涂阴肺结核病人的诊断,按照国家涂阴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管理指南进行,重症涂阴肺结核、初治涂阴肺结核病治疗均按初治涂阳方案进行。涂阴肺结核病人的治疗以不住院化疗为主,在市县结防机构接受正规治疗和管理,强化期实行全程督导,继续期实行全程管理。
2.初治涂阳肺结核病人采用国家标准化疗方案(2H3R3Z3E3/4H3R3),复治涂阳肺结核病人治疗采用国家标准化疗方案(2H3R3Z3E3S3/4H3R3E3),诊断治疗管理按《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指南》执行。
(二)肺结核病报病管理
为激励各级医生参与肺结核病的报告等公共卫生工作,对推荐和报告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医务人员发放报病费,费用兑现依据疾控机构结核病门诊所收到的转诊单。
(三)肺结核病治疗管理
按结核病防治规划要求对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包括涂阳和涂阴病人)进行治疗管理,对实施化疗管理的医生发放治疗管理补助费,条件是病人治疗完成规定的疗程,且定期查痰,因特殊情况(死亡、药物副反应)未完成全程督导管理的可以按照管理的实际时间发给。发放手续必须齐全,有领款人签名,定期发放,以提高管理病人医生的积极性。
(四)疫情追踪
实施单位为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了解未在结防机构登记的肺结核病可疑者情况,由市、县级聘用专业人员,主要是经过相应培训的区、乡级人员通过电话、防痨网络和现场追踪等方式对其丢失的可疑病人进行追踪登记和线索调查。具体实施按《安徽省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五)提高肺结核病人发现率
1.乡(镇)卫生院查痰:为全市所建立的35个乡级痰涂片检查点提供痰检耗材,并根据实际查痰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2.疫情报告:对市、县疾病控制机构开展结核病网络专报提供经费补助,以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3.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检查:在全市所有县、区开展肺结核病人家庭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为接受检查的密切接触者提供交通费补助和为结防机构提供检查费补助。
(六)规划管理工作
1.健康促进:开展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规范市、县结核病门诊宣传,在候诊区建立规范的结核病防治政策及防治知识宣传栏和宣传橱窗。选定特定目标人群开展有特色的结核病健康教育活动。
2.加强督导:通过增加市对县、县(区)对乡镇的督导力度,提高结核病发现率和治愈率。市除每年按规划指南要求对所辖县实施常规督导外,对各县增加督导2次,并每县抽查2个乡镇。县级除每年按规划指南要求对所辖乡镇实施常规督导外,对各乡镇增加督导1次,并每乡镇抽查2个村。督导工作按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指南进行,督导要有重点,围绕着提高病人发现和治愈措施的落实。
三、项目经费安排
全市项目经费168.5万,其中51万作为采购抗痨药品费用,实际拨款104.6万。项目各项资金安排在中央资金分配方案总的范围内适当调剂。按照省级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补助经费发放与完成工作任务和质量挂钩,市、县工作任务量和质量及发放补助要有详细记录,便于监督检查。
(一)工作补助经费
1.病人诊断费(46.6万元)
标准:每例可疑病人30元,包括1次胸片检查15元,1次痰检15元(3份痰);可疑病人数按每检查7例可疑病人可确诊1例涂阳肺结核病人估算,即按涂阳肺结核病人数×7测算。
补助单位: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承担本市区结核病发现、治疗管理任务的省肺科医院项目门诊。
2.病人治疗随访痰涂片、X光片检查(14.3万元)
标准:1)痰涂片10元/次/例,3次/例,2份痰/次;2)X光片检查,15元/例,1次/例;痰涂片复查、X光片检查例数为各地病人发现总任务数(见附件);
补助单位: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承担本市区结核病发现、治疗管理任务的省肺科医院项目门诊。
以上胸片检查费为X光片、片袋、显影、定影试剂等费用支出,报帐时需附结核病人X光片复查登记表复印件,按每例15元报帐。
3.乡级查痰补助费(2.3万元)
标准: 每例可疑者痰检耗材费6元,工作补助9元(3元/次×3次);可疑者查痰数按各县人口数×1/3×100/10万测算。全市共检查1509例。
补助单位: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乡级查痰点卫生院。工作补助费由市、县级从省级下拨的经费中安排下发。
上述病人诊断费、病人治疗随访痰涂片和乡级查痰补助费三项中痰检耗材由项目门诊的市、县自行采购,并依据辖区内各痰检点工作任务和工作进度发放给痰检点;采购结余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项目经费管理要求,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结核病防治工作,重点用于结核病标准化门诊显微镜等设备装备建设。
4.追踪疫情病人补助费(11万元)
标准: 60元/例(食宿费25元、交通费25元、补助费10元),各地需追踪肺结核疫情病人数按当地人口数的29.4/10万测算下达。全市共追踪病人1847人。
补助单位: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县按照核实的追踪结果发放给区、乡,由后者发放给追踪者。
县(区)级现场追踪报帐时需附:1)餐费和或住宿费票据;2)路桥、汽油费、车票等交通费票据。3)病人追踪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县(区)级电话追踪报帐时需附:1)病人追踪情况登记表复印件;2)电话追踪记录复印件;仅按10元/例报补助费。
5.结核病疫情网络专报补助费(0.8万元)
标准:补助网络、电话通信费2000元/县(市)/年。
补助单位: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密切接触者检查补助费(4.4万元)
标准:20元/例(接触者检查交通费5元+检查费15元),需检查的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数按涂阳病人计划发现数×1测算。全市密切接触者检查人数2217例。
补助单位: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触者检查交通费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直接发放给被检查者,检查补助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触者提供相关免费检查(痰检、X光检查、PPD试验)所需要的诊断耗材等费用,报帐时需附相关耗材票据和接触者检查登记表复印件。
7.强化督导费用(1.5万元)
(1)市级督导工作经费(0.6万元)
标准:每年对县加强督导2次,每次每县督导时间1天,督导人数3人,补助1000元/县/年,其中:交通费170元/县/次,住宿费60元/天/人,出差补助费50元/天/人。
补助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其发放给参加督导人员。
(2)县级督导工作经费(0.9万元)
标准:每年对乡镇加强督导1次,每乡督导时间为半天,督导人数2人,补助100元/乡/年,其中:交通费20元/乡/人,住宿费30元/天/人,出差补助费30元/天/人。
补助单位: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其发放给参加督导的县(区)人员。
8.市级健康促进补助费(3万元)
1)“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开展综合性宣传活动1万元/市。
包括用于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活动经费0.2万元/市、报纸宣传0.4万元/市、电视宣传0.4万元/市。
2)用于开展市和辖区县(区)的结核病专科门诊和综合性医疗机构和乡镇(村)卫生院、社区卫生医院(服务站)的结核病防治宣传工作,1万元/市。
结合省级开展对综合性医疗机构和乡镇(村)卫生院、社区卫生医院(服务站)的结核病防治宣传工作,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充。(包括材料的复制、运输、分发费用等),对所辖县(区)结核病专科门诊印制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处方或宣传页等。
3)承担市区结核病发现、治疗、管理任务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要根据《安徽省结核病防治门诊建设规范》的要求对市级结核病专科门诊进行结核病健康教育示范建设;包括:设立音像宣传室,配置DVD播放机和电视机等设备用于诊前宣传,制作固定的结核病防治宣传栏、印制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处方或宣传页等,1万元/市。
补助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报病管理与治疗管理补助经费(33.2万)
1.肺结核病人报病费(3.2万元)
发放标准:10元/例;全市共报告管理各类涂阳及涂阴病人3206例。
补助单位: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其发放给报病的医生。
2.治疗管理病人补助费(30万元)
发放标准:初治涂阳肺结核病人100元/例(县级20元、乡级20元、村医60元),复治涂阳肺结核病人120元/例(县级20元、乡级20元、村医80元),重症涂阴肺结核病人按初治涂阳标准发放。初治涂阴肺结核病人60元/例(县10元、乡级10元、村医40元);全市共治疗管理涂阳及涂阴病人3206例。
补助单位: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病人管理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将病人管理费用及时发放到所辖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村或社区督导医生,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相应的督导管理病人任务。
(三)药品经费补助(51万元)
标准:初治涂阳、重症涂阴、初治涂阴167元/例,复治涂阳344元/例。全市共治疗各类肺结核病人3206例,其中:新涂阳病人1863例,复治涂阳病人 354例,重症涂阴病人290例,初治涂阴病人699例。共补助资金51万元。采取由省级统一招标,市、县分别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具体操作程序另行通知。各市、县药品采购结余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项目经费管理要求,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结核病防治工作,重点用于结核病标准化门诊设备装备建设。
四、项目实施计划
(一)涂阳病人和涂阴病人的发现治疗管理:治疗管理任务指标到2009年底完成,一季度完成任务的20%,二季度完成任务的30%,三季度完成任务的30%,四季度完成任务的20%。
(二)加强督导:市级加强督导2次,于2009年二季度和四季度完成。县(区)级加强督导1次,于2009年三季度完成。
(三)招标采购工作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其余工作于2009年底完成。
五、项目监督和考核评估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为项目的负责机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核付及监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考核评价指标和工作计划,每个季度对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和督导检查。
(一)业务考核评价指标
实行结核病防治规划月报和季报制,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每月5日前、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省结核病防治所、市结核病防治机构同时上报上月、上季度的月报、季报(包括补充季报表)。月报和季报要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市级每季度对全市各县、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指标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县(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各乡镇督导≥7次/年,对辖区入项管理病人访视2次/全疗程;乡级对各村督导1次/月,对辖区入项管理病人访视4次/全疗程。市级对县督导6次/年。
市、县为单位考核评价指标:
1.涂阴病人的免费治疗:治疗覆盖率>95% ,完成治疗率>90%
2.涂阳病人的发现、治疗和管理:治疗覆盖率>95%,新涂阳病人的发现率达70%,治愈率>85%;病人系统管理率>90%。
3.乡级查痰
(1)乡级痰检点全面开展工作;
(2)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查痰率>90%
(3)痰涂片阳性符合率>98%,阴性符合率>96%
4.病人报告及疫情病人转诊、追踪:医疗机构病人报告率>95%,病人转诊率>95%,追踪率>90%,追踪到位率>80%
5.密切接触者检查:检查率>85%。
6.药品管理: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抗结核病药品专库、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帐物相符,无潮解、霉变。达到国家药品管理标准操作规范(SOP)要求。
7.健康教育:结核病防治特定知识知晓率>60%。
(二)资金使用管理评价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专款专用,建立专帐或单列项目,按类别要求合理开支,经费使用及时。补助经费要与完成工作任务和质量挂钩,工作任务量和质量以及发放补助要有详细记录。按照省有关要求实行项目经费使用季报制(报表见附件2),季报要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分别向省结核病防治所项目办上报上季度市本级、县级项目经费使用季报表,报表需加盖当地卫生局公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还要上报一份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县卫生、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区别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项目完成后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效果进行验收,并编制绩效评估报告,报到省卫生厅、财政厅。项目资金金额使用符合率要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