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院,三医大各附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及深化“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通知》要求。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的相关文件和《通知》精神,将“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与创先争优活动有机结合,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加强临床护理工作。要充实临床一线护士队伍,二级以上医院床护(按实际开展床位)比达1:0、4的基本要求将作为我市医疗机构校验,等级医院评审、复审的必备条件。
二、积极稳妥,扩大市级重点联系医院。
为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进我市“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从即日起,在全市原有7所“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试点医院基础上,将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儿童医院、永川医院、口腔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肿瘤医院,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大坪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324医院,巴南区人民医院等13所医院列为我市重点联系医院,以充分发挥三级医院的示范带头作用和区县医院作为农村医疗机构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作用。
三、加强督导,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类医院要高度重视“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要把“示范工程”活动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医院重要议事日程,要统筹协调医院内有关部门,加大保障力度,注重工作实效。我局将建立重点联系医院工作例会制,实行重点联系医院工作月报制(重点医院每月25日前将“示范工程”活动工作进展、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报重庆市护理质量控制中心)。近期将“示范工程”活动纳入“医疗质量万里行”一并督导检查,同时,市卫生局将统一设置“示范工程”活动意见箱,统一制作“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征求意见表(卡),广泛听取患者及家属意见,并将其作为评选“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示范医院、示范病房及先进个人条件之一。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