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各市级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各执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相关诊疗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环境保护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卫生部制定了《重金属污染诊疗指南(试行)》。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金属污染诊疗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