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级各医院、三军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辖区各医疗机构(含中医机构),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通知》,认真执行,加强各医疗机构药事工作的管理。
二、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医疗行管等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与药物治疗学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应性进行审核。
四、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五、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理。加强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 和“合理用药监测网” 工作的管理和督查,确保医疗机构上报数据的及时、完整、准确、规范,保证监测网络系统正常运转。市卫生局将适时组织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