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医〔2011〕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 为进一步推动基层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院务公开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管和考核,促进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民主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