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医〔2011〕175号
各有关医院: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我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制和体系,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另文下发)的有关规定,经研究,自2003年以来经我局批准设置的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暂予保留,纳入《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管理范畴。按照指定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现将新一轮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定申报15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医疗机构名单
1.骨科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3.儿科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4.口腔科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5.精神科 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
6.感染科(肝炎专业)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7.结核病科 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
8.肿瘤科 重庆市肿瘤医院
9.职业病科 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
10.医学检验科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11.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12.麻醉科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13.消化内科专业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14.康复医学科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15.急诊医学科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
二、申报的基本要求
(一)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不单独设置,挂靠在具有较强技术实力、有能力并自愿承担质控工作任务、有高度责任感和有代表性的三级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机构内。
(二)各挂靠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日常工作管理和运行,并为质控中心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提供人员、时间和工作经费等保证。
(三)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接受市卫生局的管理和国家质控中心的专业指导,定期向市卫生局报告工作。
三、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设置申请书。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质控工作计划、工作预期目标等。
(四)单位法人同意挂靠设置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意见。
(五)申报材料可参照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申报的格式。
四、申报时间及形式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8月15日24:00止。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同时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五、审核公示
我局将在2011年8月20日前,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对拟同意成为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的,做出同意设置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决定。
六、监督管理
我局将对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各专业质控中心实行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审核校验,对不认真履行质控中心职能,违反《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予以撤销或重新确定。
联系人:李小兵 向准
联系电话:67794884、67706877
电子邮箱:67706026@163。com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