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医〔2011〕2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级各医疗机构,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戒毒条例>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配合,提高对禁吸戒毒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大力开展对《戒毒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依法规范开展戒毒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