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各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原发性肝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147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原发性肝癌诊疗质量管理工作中使用。
重庆市卫生局
201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