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医〔2011〕161号
北碚区、合川区、江津区、巴南区卫生局:
2011年6月-7月,我局组织血液透析技术准入检查评估专家组,对4家申请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评估工作。通过检查评估,经重庆市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审核,并报我局复核后,准予开展血液透析技术(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血液透析治疗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我局准入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和重庆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指南(试行)》要求,进一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日常管理工作,接受重庆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
二、经我局准入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1周之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目下的医疗技术执业登记,并按照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渝卫医〔2010〕81号)要求,提交设立血液透析室的申请材料,办理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手续。
三、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经准入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卫医〔2010〕69号)要求,在完成每例血液透析治疗后3日内,使用由我局统一分配的用户名,登陆“全国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系统”(http://www。cnrds。net)后,自行设置用户密码,进行病例信息报送工作(技术指导联系人:重庆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 李正荣;联系电话:89012256、13101363316)。2011年1月1日至收到通知之日期间所开展的血液透析治疗病例信息,要在2011年7月30日之前补报完毕。
四、为确保血液透析医疗质量安全,我局将组织专家组或委托重庆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对已经通过血液透析技术资格准入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治疗工作的动态监管,以确保血液透析工作质量,保障患者医疗安全。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 系 人:医政处 李小兵、向准
联系电话:67794884、67706877
传 真:67706026
电子邮箱:67706026@163。com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