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医〔2011〕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各市级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
为加强我市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现将卫生部对上海市卫生局的《卫生部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中相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1〕126号)予以转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尤其是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的申报和管理,在未接到技术审核机构审核意见前,原则上不允许开展此项技术的临床应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