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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北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目录(暂行)》使用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淮北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 字体:

县、区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药品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和实行零差率销售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卫药秘[2009]932号)文件精神,在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的基础上,通过我市试点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汇总后,形成《淮北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目录(暂行)》(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将《药品目录》的使用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的组成:药品目录包括包括三部分药品:即国家基本药物、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和安徽城市社区补充药品(具体目录见附件)。

二、《药品目录》的使用:各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从《药物目录》中选择使用药物,不得选择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品种。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只能选择使用《药品目录》中的基本药物部分,不得使用安徽补充药品部分;一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分别选择使用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安徽城市社区补充药品,其品规数及使用金额,不能超过当月使用品规及采购总额的20%;乡镇中心卫生院可选择使用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其品规数及采购金额,不能超过当月使用品规及采购总额的30%。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的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三、价格制定及执行:《药品目录》的价格制定,是在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采购限价的基础上,去除配送企业承诺的让利部分后,通过计算制定的(具体品规价格见附件)。县区卫生局应会同价格、财政等相关部门,进一步确认本区域内药品采购价格。自2010年1月1日起,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即按《药品目录》中的采购价格销售药品;现有库存药品可继续使用,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和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中的采购限价。药品价格执行情况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布药品销售价格。

四、药物配送:中标的四家商业企业、一家生产企业负责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配送范围是:安徽华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华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济仁药业有限公司负责濉溪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配送;淮北医药有限公司负责相山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配送;青州尧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企业生产的大输液向濉溪县、相山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

五、网上采购:各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每月初前二个工作日将各机构包括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当月采购计划上传至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www.ahyycg。cn)。药品配送企业应按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计划积极备足货源,组织配送,不得随意更改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计划。

六、备案采购:《药品目录》中没有明确具体生产企业和采购价格的国家基本药物急救药品部分,实行备案采购。以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为前提,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具体采购品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采购价格、配送方式等信息汇总后于2010年1月25日前报送至县区卫生局。急救药品也实行网上采购,紧急情况可临时应急采购,但事后一周内需补办备案和网上采购手续。

七、合同签订;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与配送企业签订规范的药品购销合同,明确主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和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一式四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企业、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各执一份。

八、药款结算:药品配送企业凭供货发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入库验收签字及卫生部门出具的药品采购监管证明,由县区级财政部门在60日内结算药款。

 

九、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处方集等,制定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鼓励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加强药品验收、储存、发放等环节管理,建立药品入库台帐(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分列),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采购使用,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规定,按规定及时将药品收入缴入县区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十、县、区卫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的监管工作,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要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不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认真核查、处理。市卫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工作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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