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3]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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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 市卫生局 医政科 我于92年中医学校毕业后,分配到乡卫生院工作,医院安排我到上级地区医院进修麻醉1年,取得了进修结业证后,93年开始一直在医院从事麻醉工作,为医院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种情况在我们基层相当普遍,这个问题让我们困惑了多年。而现在我们卫生局认得我们无资质,不能从事麻醉工作。在这里恳请市卫生局,能否向其他的省市一样,给我们这些在执业医师法出台之前从事医技、麻醉科、病理科工作的医生们调整临床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让我们无后顾之忧,继续为农村卫生事业做贡献。这个问题恳请向屈局长转达一下,不胜感激,谢谢!! 四川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2007年在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强行业管理,针对前一个时期许多医疗机构反映,在有关工作检查中,对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使用西药、做手术等问题提出异议,造成部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被调离从事多年的临床工作岗位,挫伤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对中医事业的发展不利。为进一步落实中医药政策,稳定中医药队伍,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经研究,我省(四川)对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出如下规定:一、在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前取得相应中医类别技术职称的海外留学人员,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但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予以认定。二、2000年6月30日前已从事医技、麻醉科、病理科工作的,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医院考核确认该医师的技术达到相应水平,并报市(州)卫生局审核批准,经省卫生厅医政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复核同意,予以换发临床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考试获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人员,不得换发。三、医疗机构中,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不能在检验科、心电、B超、麻醉科、病理科等科室内执业。四、在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在中医骨科、中医外科、中医妇产科、中医眼科等执业,经过医院考核确认该医师的技术达到相应水平,可以开展手术等诊疗技术。五、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取得处方权后,处方用药不受限制,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yaoping和放射性药品等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六、在综合性医疗机构及专科医疗机构,在诊疗科目中增加相应中医科目如骨科(中医)眼科(中医)等,中医类别人员再经注册后,即可在该科室执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具有解释权。 省卫生厅日前发布《甘肃省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在全国率先明确了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 《暂行规定》指出,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类别与毕业证书专业不相符的人员,以医师资格证书为依据注册执业范围。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含助理)经过中医药系统培训两年、或中医药专业进修满两年、或中医药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中医药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中医诊疗技术。2011年1月1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从事放射、医技、麻醉、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所需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水平的,继续从事原专业。2011年1月1日后考取中医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两年、或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从事放射、医技、麻醉、病理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注册后可在骨科、外科、妇产科、眼耳鼻咽喉科等专业执业,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所需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手术等诊疗技术。中医和系统学习中医两年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取得处方权后,处方用药不受限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特殊药品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日前,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出台了《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 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活动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后,可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范围提供相应诊疗服务。已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可以从事相应专业临床诊疗活动,其诊疗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后依法取得处方权,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药、西药处方。其中,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本规定作为《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自今年1月30日起执行。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来信人: 你好,你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麻醉专业属于临床类别执业范围,而您的学历专业如果是中医专业,那么只能在中医类别的执业范围内进行执业。如若需要进行麻醉专业执业,必须取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 后,才有条件从事麻醉专业从业资格。 此复。 2013年5月30日 |
发布时间: | 2013-05-30 1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