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1]1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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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查询川办发【1986】78号文件招的老医生认定执业医师的条件 紧急求助!!!查询按照办发【1986】78号文件、彭粮购(86)字第26号文件、彭卫人(86)字第13号文件招收的医生认定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条件以及工作如何安置?保险如何购买?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来信人: 您好!来信关于咨询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规定:《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1998年6月26日)以前,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条件,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工作安置及保险购买问题请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此复。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
发布时间: | 2012-04-20 16:4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