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1]1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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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是否为医疗问题 事情经过: 1. 2011年11月14日下午,我因喉炎到江北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扁桃体1度(详见病历)要求输水治疗,3天疗程。第一天输水从下午4点半左右至6点输完。15日凌晨3点过,我想起身上厕所,发现输水的那只手无法动弹,全身乏力,无法站立。家人立即将我送至江北一院急诊。 2.在江北医院急诊时,当班急诊医生紧急叫来神经内科主任进行诊断,诊断记录详见病历,并明确告知我们江北一院无核磁共振等医疗设备无法进一步查明原因,建议到三甲以上的医院(重医神精内科)诊断,如果医院诊断为药物引起的,我们只需保留好所有票据,由医院承担责任。于是我们立即打车前往重医。(医生也没有抽血检查) 3.4点40分打车到达重医急诊,重医进行了查血后要求我立即入院,并告知是低钾,但需查明原因。(记录详见《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院记录》 4.经过5天的全面检查,排除了我自身所有问题,于2011年10月20日出院。重医出院诊断为“药物性低钾血症”,是因江北一院输的药物引起。(具体经过详见《出院记录》) 5.出院后我于10月24日上午到江北一院就其事宜进行协商。院方将所以记录复印后,告知我一周内给予回复。 6.10月28日下午2点,家人如约来到江北一院医务科进行协商。院方就重医的诊断结论避而不谈,协商之前对是药物造成低钾的判断表达为“有可能是”,言语过后直接给出的结论就是患者本身的原因。最后告知只同意将余下未用的药退还即可,而到重医的住院费用却不予报销,如有问题可投诉到卫生局。这就是院方研究的结果。我们不同意这样的处理方式,并投诉到了院办(院长不在),办公室另一男一女接待了我们,我们又将情况再一次描述。然后院办又要求复印了我的病历,称尽快给予答复,但至今未予答复。 7.2011年11月1日,我将该问题(书面材料)反映到江北区卫生局,卫生局了解情况后,电话回复2次。第一次11月8日,称已沟通,院方提交的材料证明院方无过错且院方没有协商的意愿。我听后要求卫生局再帮助协调,第二次11月9日下午回复院方仍坚持,院方不愿作医疗事故鉴定。不愿与患者正面解决问题。后卫江北生局也称因医院方不愿协商,他们也没有办法,问题就至今无法解决。 8.现在我还未弄清几个问题,江北医院医院及卫生局也未予回答:1.扁桃体1度炎症是否用激素药“地米”合适(地米吸纳排钾作用,引起病情是药物) 2:用激素药时,为什么不告知患者会产生很大的副作用,患者是否愿意用。3:用激素药有很多禁忌,医生为什么不做一定检查,询问患者病史 4:病人急诊时,为什么医生已怀疑药物引起,不抽血检查,而是往别的医院推,是怕承担责任吗 5:江北医院为什么不承认比它高一级的重医的诊断结果 6:江北医院为什么不愿协商,也不同意医疗鉴定,而只同意退未用完的药,重医的检查费用也不报销,也不接受卫生局协调。 作用医院,本作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出现问题应该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不是把矛盾激化。作为医院的上级单位,应该拿出方案,急件协商解决问题,而不是做事推诿。作为弱势群体的受害者本人,身体与精神都受到极大伤害,因住院还缺席了成人高考(11月15-16号考试),难道他们就怎么霸道吗? 请问江北一院的这种做法对吗?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来信人: 您好! 收悉您反映的关于医疗纠纷的相关问题。 您反映的相关情况,可以首先与您就医所在医院医务科进行协调。若对协调不满意您可以根据医疗纠纷属地化管理原则,寻求江北区卫生局医政科进行沟通。若您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就鉴定结果提起司法诉讼。 就目前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江北区卫生局正在准备组织江北区第一人民医院与您进行医疗鉴定,请您与江北区卫生局医政科联系,具体准备鉴定事宜。 感谢您对卫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重庆市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日 |
发布时间: | 2012-01-03 23:51:25 |
监评信息: | 【评定等次】中【监评员编号】1022【评定时间】2012-01-09 22: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