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业氧代替医用氧事件的通报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区直各医疗机构、各社会办医和个体诊所:
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医用氧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疗
器械自查工作,包括采购、供应、使用、销毁处理等各环节情况。切实做好用氧安全工作,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将医用氧的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7月29日前报市区生局医政股,传真:0557-30597103,
同时电子版发送到yqqwsjyz@163。com。
附件: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业氧代替医用氧事件的通报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