埇卫字〔2011〕3号
转发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个体诊所、社会办医、民营医院:
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查情况请于2011年2月18日前报区卫生局医政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此项工作纳入2011年的工作重点之一,我局将在上半年进行拉网式督查,对违规现象依法严肃处理。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doc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