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卫医[2012]140号
关于开展全市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卫农秘【2012】274号的通知要求,为全面了解我市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确保巩固完善基层医改政策的全面落实,省卫生厅确定近期组织对全省村卫生室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为做好迎检工作,请各单位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我局适时组织人员对各乡镇(街道)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二、 检查内容
(一)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规定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补充药品,下同);配备和使用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情况。检查是否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是否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配送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的现象。
(三)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情况。检查药品零差率的执行情况,有无加价销售现象的存在。
(四)是否实行村卫生室财务集中专户管理(分室核算)、票据统一印制、收入统一上交、支出统一报批,做到处方、发票、药品进销台账、收支账目等能够互相验证,严禁截留或坐支收入资金。
(五)卫生院是否建立村卫生室药品入出库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或定期盘存)配送药品的使用和库存情况,经常将处方用药与门诊发票和门诊登记(日志)以及财务账目互相核对,杜绝使用非配送药品或虚开处方现象的发生。
(六)村医基本医疗服务收取“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
(七)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政策执行情况。
三、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工作分自查、局抽查、迎接省厅检查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5月上旬)。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所辖的村卫生室按照检查内容动员部署,查漏补缺,边查边改。
(二)抽查阶段(5月中旬)。卫生局组织由医政科、财务科、新农合组成人员对各乡镇(街道)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按30%~40%的比例进行抽查,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
(三)迎接省厅检查阶段(5月下旬)。
四、工作要求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是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街道)卫生院要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确保省厅检查工作顺利完成,取得实效。
(二)各乡镇(街道)卫生院要制定可行的检查方案,认真扎实搞好检查工作,不得敷衍塞责,搞走过场。各乡镇(街道)卫生院于5月10日之前,将自查结果书面报我局医政科,同时报电子版。
(三)各地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保证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不断完善。
医政科联系人:鲁静,电话:0565-2632365
邮箱:chsyz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