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卫生厅 文件
皖人办发〔2006〕88号
关于开展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健全城市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充分调动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开展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城市各类基层卫生机构(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中已取得相应执业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组织机构
全省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组建《安徽省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
三、有关规定
1、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取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发给《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省内城市基层卫生机构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自主聘任。经单位聘任后,享受相应的待遇。若调离城市基层卫生机构(调入农村卫生单位除外),须重新申报参加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后,用人单位方可聘任。
2、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申报参加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在全省卫生单位范围内有效。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专技 评审 通知
安徽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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