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市、县卫生监督机构进一步强化监管,在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卫生、传染病管理等方面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全年全市立案851起、结案842起、结案率98.94%,实际罚没款120余万元(其中市本级立案252件,结案252件,实际罚没款31.47万元)。全市对于不能主动履行的80起案件,均交当地法院强制执行。各类处罚案卷严格按照省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进行资料整理、装订,处罚案件质量大幅度提高,未发生因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例。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卫生行政执法水平,做好2009年度执法工作,现精选200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并点评如下:
1、安庆某宾馆农家大院食物中毒肇事案
●案由:2008年12月17日9:20,市第一人民医院报告该院先后接诊十几名呕吐、腹痛、腹泻病例,有共同的就餐史,疑似食物中毒。接到报告后,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局立即赶赴医院和肇事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和检测采样。经调查,我市某公司12月14日下午起,在安庆某宾馆农家大院举行培训班,培训就餐人员共416人,自12月16日14时起,陆续有人员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先后有60 余人去市立医院和一院就诊,当日有8人住院治疗,次日均痊愈出院。市疾控中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表现、检验结果及专家组讨论意见,并依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判定为一起肠产毒性大肠杆菌引起的食物中毒,确定中毒人数28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卫生监督局对现场及时采取了紧急控制措施,要求农家大院积极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整改,对加工场所进行了全面的消毒,并由市疾控中心再次对食品用具、台案及餐具进行了抽样检测,经卫生监督员综合分析评估后,再决定是否恢复其开业。
市卫生监督局认为,该宾馆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生产加工过程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会议接待就餐人数严重超过卫生部们核定的最大接待能力(限定最大接待能力为20桌计200人左右),使用的预包装食品无生产日期、无标签,导致28名消费者发生细菌食物中毒。2008年12月23日,市卫生局依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而后下达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做好救治工作,并查明原因,依法处置。当晚市卫生局召集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局、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及相关专家会议,对此起事件及调查救治情况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人到会指导。通过对农家大院法律责任的追究,既维护了违法必究的原则,又起到对他人警示作用,充分体现了惩罚与监督指导相结合的卫生执法理念。
2、安庆市查处某医疗碎石中心承包案
●案由:2006年4月市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经现场调查取证发现,市某医院与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签订了所谓“医疗技术合作协议书”。双方协定,由医院提供场地用房,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提供设备和人员,每年向医院交纳管理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的非法诊疗行为,予以没收非法所得1204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工具电磁波体外碎石机一套、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07年该碎石中心不服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先后分别向市政府法制办、市大观区法院、市中级法院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市政府和大观区法院、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均做出维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该医疗碎石中心拒不履行法院的终审判决,市卫生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6月,市财政局对没收上缴的电磁波体外碎石机一套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国库,(在查处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的同时,市卫生局对出租方给予了没收非法所得4500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亦执行完毕)。在安庆医疗市场混迹多年的“碎石中心”从此销声匿迹。
●点评:受到市卫生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在其走完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等所有程序后,仍不履行法院判决。为此,市卫生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安庆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时间跨度最长,诉讼程序经历最多,涉案金额最大,且仍然维持原处罚决定的一起典型案例。
3、安庆市一起移送公安部门追究非法行医罪的案件
●案由:潜山县人徐某,无任何医学学历和行医资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04年11月始,在安庆市开发区开设“利民诊所”非法行医。根据群众举报,安庆市卫生监督局在2005—2006年期间多次对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执法检查,先后三次给予罚款,并责令停业,没收医疗用品、宣传品、门牌等,徐某拒不改正。2008年9月26日,因群众举报,市卫生监督局再次对其进行了异地控制诊疗桌椅,但徐某置之不理,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群众举报不断。
200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第二条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为此,该局于2008年10月14日将徐某非法行医案移送给安庆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现公安部门已立案侦察完毕,认定徐某有罪,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点评:这是我市卫生部门第一起依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行医案,由于卫生部门的执法手段有限,致使个别违法者虽经取缔但择机重开旧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安庆市卫生局及时将徐某非法行医案移送给公安部门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安庆某宾馆渔村擅自改建无证从事餐饮经营案
●案由:市卫生监督局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某宾馆渔村原加工经营场所转让给其他公司经营,于2008年10月在原址南边将室内游泳场所改成餐饮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卫生监督员通知该单位负责人申办新改扩建项目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但该单位负责人认为原加工经营场所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不需重新办证,并且从2008年12月11日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新改建的加工经营场所内开业从事餐饮业经营。
根据卫生部在1996年9月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形包括“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而进行改建、扩建的”。市卫生监督局经过合议认为,某宾馆将渔村经营场所迁址,进行改扩建,其违法行为适用于卫生部1996年“批复”中规定的情节,认定其原先取得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已经无效,以该单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之过错,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追究其违法责任。目前案件处理程序正在进行中。
●点评:这是我市首起对新改扩建,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食品卫生许可是对相对人和特定的经营场所的许可,其中任何一条件发生变化,均应该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5、岳西县某美容美发店无证开展医疗美容(纹身)案
●案由: 6月,岳西县卫生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岳西县某美容美发厅工作人员为顾客左上臂外侧进行纹身,该县执法人员当即制止并对纹身器械进行了登记封存。经深入调查得知,该美发厅经营范围为理发、烫发、染发,该美发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纹身工作的人员也无医师执业资格。岳西县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该美发厅业主作出了停止执业活动、没收纹身器械、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的反复宣传教育,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全部履行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此案在处理过程中,卫生执法部门认定其开展的“纹身”是医疗美容活动,符合《医学美容管理办法》对“医学美容”的定义。经请示省市卫生监督专家也确定“纹身”事实上就是一种医学美容行为,使当事人认识到未经许可从事“纹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6、岳西县公安、卫生联合取缔 “和尚”非法行医案
●案由: 3月31日,岳西县卫生监督所接到电话举报(举报人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称该县菖蒲镇田坦庙一“和尚”为患者张某治疗后,致其无法行走,且患者正在菖蒲中心卫生院接受治疗。卫生执法人员立即抵达菖蒲镇田坦庙,在随后到达的公安人员配合下,开展现场检查并对患者张某、非法行医当事人郦某(行医“和尚”)及正在庙内候(复)诊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在岳西县菖蒲镇田坦庙非法行医的“和尚”郦某,男,59岁,系江苏省丹阳市人,自2008年3月12日入住田坦庙,在庙内摆设诊疗桌2张,治疗床3张,并利用“居士”身份向前来敬香的人员以“行善”为名,大肆开展非法行医、谋取钱财。在给患者张某进行治疗时,用未经消毒处理的三棱针刺其小腿25针,致使患者张某腿部大面积淤血、肿涨、疼痛,继发感染。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公安干警讨论,郦某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由卫生、公安联合调查处理。
4月1日,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郦某进行刑事拘留,对其非法行医涉嫌犯罪进行刑事调查。现因患者张某经司法鉴定属轻伤,公安机关已将“和尚”郦某遣送原籍。至此,该非法行医点被公安、卫生部门联合取缔。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非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非法行医案,在案件的前期调查中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收集了大量的证据,认定的事实清楚,采取的处理措施适当。卫生部门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对当事人的诊疗器械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当事人非法行医行为涉嫌犯罪进行刑事调查,有力震摄了违法分子,最终达到了取缔的效果,这充分体现了联合执法的威力。
7、枞阳县钱桥村卫生室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案
●案由: 1月10日,枞阳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开展全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检查中发现,该县钱桥村卫生室诊疗活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问题:①该诊点从事诊疗活动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②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针对执法人员发现的违法事实,枞阳县卫生局领导高度重视,决定按法定程序对该卫生室立案查处。县卫生监督所召集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合议,认为该卫生室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依法给予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该卫生室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鉴此,县卫生局依法向枞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执行处罚本金外,同时按每日3%加处滞纳金,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中划拨执行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二百元整。县卫生局及时将案件的办结情况通报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点评:医疗卫生安全是目前全社会都在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卫生监督部门的工作重点。通过对该案的查处和通报,进一步强化了全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法制意识,各相关单位引以为戒,自查自纠,达到了查处一例教育一片的目的。
8、桐城市卫生、工商联合查处无证馒头加工点
●案由:7月22日,桐城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该市龙眠办事处境内有一违法经营的馒头加工点,该市工商局、卫生局立即组成联合检查组,调查发现业主系龙眠办事处太平居委会的河南籍人员王海中,在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且加工环境及卫生条件极差的条件下从事馒头加工。
经研究,此案由桐城市卫生局进行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00元罚款,现该业主表示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现已结案。
●点评:无证馒头加工点及其沿街叫卖行为在我市城乡比比皆是,这类加工点的卫生状况如何?消费者往往心存疑惑;同时由于这类加工点的流动性大,造成执法部门难以查处。此案作为桐城市卫生、工商部门联合查办案件,由卫生作为主办单位并顺利结案,标志着该市多部门协作执法水平的提升,行政执法部门地位的提高。
9、太湖县查处某假冒保健食品案
●案由:太湖县卫生监督所在全县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县某医药公司经营的标明为保健食品的某保健酒,不能提供相关保健食品批件,卫生执法人员及时采取了控制措施,并联系上级生产供应商,在对其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确认该保健酒系某品牌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公司与合肥某食品有限公司合作生产的贴牌产品,未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而以保健食品的名义生产经营,并且改变经卫生部批准的某品牌保健食品的内容(主要原料及适宜人群)、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真实,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违反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太湖县卫生监督所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经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现已结案。
●点评:保健食品卫生安全既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特别是一些不法的生产经营商为谋取高额利润,往往钻政策的空子,打擦边球,该案的查处,引起全县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高度重视。
10、望江县城区一无证行医处罚案
●案由: 7月23日,望江县卫生监督所在医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城区沿河路(原沿河村地段)某中医皮肤诊所张某(乡村医生),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行医。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并摘除诊所门前广告招牌。
县卫生局8月6日对张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并对张某作出取缔、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声称其本人作为县农村卫生工作者协会成员,从事诊疗活动合法,且诊所已开业达十年之久,要求免于处罚。经卫生执法部门合议认为,张某虽为协会会员,但其中医皮肤诊所无证行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述申辩理由不予认定。县卫生局遂于2008年8月22日对张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该案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点评:张某身为乡村医生,原执业地点为城镇郊区,“撤村改居”,县城行政区域扩展后,如何解决这类低资质的医疗执业人员从事相应的医疗服务的问题,同时又能做到依法执业、规范行医,这是摆在卫生行政部门面前的一个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