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附件(修订版)》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附件(修订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我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发现、登记、管理、治疗工作。
2010年11月11日
卫办疾控〔2010〕8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精神卫生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附件(修订版)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10〕8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管理,已被列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修订版)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制定并落实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强化工作督导与考核,切实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发现、登记、管理、治疗工作。
二、建立健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项目工作机制。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认真制定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组建由精神科医师和专科护士组成的项目工作组,承担辖区内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诊断或复核诊断及治疗方案审定。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在就诊者中发现的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确诊。 要制订相应的应急医疗处置预案,明确处置程序和规范,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急性和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患者,及时做好应急医疗处置工作。
三、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培训。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医护人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相关规定和防治知识。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广播、电视和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五、做好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修订版)所列的附表要求,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统计等工作。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承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报告与登记,并建立健康档案,加强对患者的随访、指导服药、健康教育等基础管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参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维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督导与绩效考核评价,并做好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的审核报告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重性精神疾病 规范 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