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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和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
来源:桐城卫生网 更新:2013/7/3 字体:
 
桐医改〔2010〕14号
 
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深入推进我市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依法依纪组织实施,切实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设置竞聘岗位
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数,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其中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员、检验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由市卫生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核准后,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三、竞聘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包括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中具有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者,可参加卫生技术类岗位竞聘。2010年度经市卫生、人事等部门公开招考进入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以及以前年度依据皖卫人[2004]23号文件通过公开招募进入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均可参加此次定岗竞聘。非卫生技术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参加工勤技能岗位竞聘。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的竞聘人员由市卫生、人事、编制等部门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
正在服刑人员不得参加此次竞聘。
四、考核办法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竞聘上岗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单一岗位和不形成竞争态势的单位可以按照“考核为主、考试为辅、院内竞聘”的方法操作。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编制、岗位和人员现状,制定具体竞聘上岗方案,经职工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考核可采取百分制和加减分方式进行,对有竞争态势的岗位,可增加考试环节,考试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主要内容。
1、百分制考核:一是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会评分,占35分;二是各卫生院院委会评分,占35分;三是学历、职称评分等占20分(取得国民教育学历,中专8分、大专10、本科12分,初级职称4分、中级6分、高级8分);四是群众满意度评分,占5分;五是岗位兼职评分占5分。五项评分累计不足50分,按50分计,实行保底分。
2、  加分: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获市卫生局和镇党委、政府这一层次表彰奖励的,每次加2分;获市委、市政府和安庆市卫生局这一层次表彰奖励的,每次加3分;获安庆市委、市政府及省卫生厅这一层次表彰奖励的,每次加4分;荣获省厅以上表彰奖励的,每次加5分。表彰奖励分不超过10分。
3、  减分: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受行政警告、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每次减2分;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每次减3分;受行政降级以上或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每次减4分;受治安拘留处罚的,每次减5分。减分不超过10分。
4、  考试环节:如果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竞聘条件人员多于编制岗位或者有多人竞争同一岗位,可增加考试环节,具体办法由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实际制定。
5、  以考核得分和考试得分多的优先聘用。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岗结果须及时报告市卫生局,市卫生局集中报送市人事部门。
五、纪律要求
此次竞聘上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召开职工会议,周密部署;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竞聘上岗工作要充分准备,竞聘方案要易于操作,竞聘过程要短,操作要快,以不影响急诊急救和日常医疗活动的开展;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竞聘上岗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本单位上报的人员基本情况、证件和登记表格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竞聘上岗要坚持程序,公开操作,确保公平公正,违者将追究院长责任,取消直接责任人竞聘资格。竞聘上岗和签订合同结束后,如有举报经查属实,签订合同无效,采取下岗清退措施;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认真组织竞聘上岗工作的同时,要仔细、耐心地做好分流人员安置和清退人员安抚工作,确保竞聘上岗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办法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未尽事宜,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抄报:安庆市医改办,市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抄送: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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