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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办公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来源:桐城卫生网 更新:2013/7/3 字体: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

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卫应急秘〔2011〕6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城市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安徽省卫生厅

卫应急秘〔2011〕638号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

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17号,请从卫生部网站下载)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信息收集报告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信息报告管理职责统一归口到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信息报告工作由应急办负责,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工作作为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政府应急办、公安、交通、安监、海事、铁路、消防等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机制,实现急救中心(120)与公安110、消防119、交通安全122信息互通和应急联动,与110、119、122同时出警,及时沟通信息。

三、注重实效,强化管理。对涉及10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的人员伤亡突发公共事件,各地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在接到报告后或收治伤员并确认为突发事件所致伤亡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基本情况,并及时续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敏感人群发生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信息时,要立即电话或传真报告我厅应急办,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在报告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我厅应急办,报告内容按卫生部文件执行。市级应急指挥系统投入使用后,通过应急指挥系统报告,具体报告办法,我厅将另文规定。

省卫生厅联系电话:0551-2242924(工作时间),2601930(非工作时间),传真:2242963(工作时间),2601987(非工作时间)。

  二○一一 年九月二十六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突发事件  救援  信息报告  通知

  抄报:卫生部应急办,省政府应急办

  抄送: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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