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卫生院:
根据省卫生厅下发的《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的通知》(卫药秘〔2009〕870号)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并实行全省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我县拟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实行零差率销售。在试点过渡期,县卫生局设立药招办,负责组织全县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配送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要将本院及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计划收集上传到县卫生局药招办,由县卫生局药招办上传到省药品招标中心,省药招中心通知配送企业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做好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专人负责。各乡镇卫生院要明确1名具备网上交易能力的同志担任药事管理员,负责收集、报送本院和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计划和验收证明,连同采购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信息,及时上传到县卫生局药招办;同时,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和药款收缴工作。各卫生院药事管理员名单于12月14日前报送到县局药招办。
二、设立专用办公室。各卫生院要设立药事管理专用办公室,配备档案柜、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安装网络并确保与县药招办互联畅通。
三、规范管理流程。各卫生院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的招标采购、配送、使用等规定。卫生分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计划、验收证明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药事管理员统一收集,经院长签批后报送。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要按规定及时上解县指定帐户。
四、严肃改革纪律。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医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医改政策规范操作。在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配送到位和县正式通知实行“零差率销售”之日起,全县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对现有库存药品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省定最高限价。任何违反医改政策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此通知由卫生院传达到辖区内各医疗机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