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岳西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讨论稿)挂网,请各单位组织讨论,并于元月11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送到局人事股。
岳西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讨论稿)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文件精神,现就岳西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的原则。
三、绩效工资实施对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在编工作人员。
四、绩效工资构成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称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10%津贴为基本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津补贴部分、年终一次性奖金、新增绩效工资部分归并为绩效工资。实施绩效考核后,将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自2011年1月份起,我县将绩效工资的30%作为基础性绩效工资,70%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在超收分成中拿出50%(月人均不超过400元),由各单位作为年终奖,根据平时工作实绩配套发放。
一线医务人员夜班每次奖励10元,11个国家法定节假日每天奖励250元,每月考核,按日据实发放,单独列支。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根据每月考勤等情况按月发放,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旷工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充入单位考核周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分配。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实绩和贡献。县卫生局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0%先行提取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含卫生院院长、副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等经过卫生局任命的,下同)奖励性绩效工资后,剩余部分作为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其总量的90%分季度拨付(每季度拨付22.5%),前一至三季度根据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季度岗位考核结果拨付,第四季度与预留总量的10%根据县卫生局对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拨付。
(一)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预留的第四季度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度预留的10%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县卫生局对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拨付。
绩效考核80分以上、且核定的重点四项指标(医疗服务任务指标、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指标、公共卫生服务指标及医疗服务收入指标,下同)完成得分均高于相应分值9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考核内容差别,重点四项指标中核定后两项得分≥90分),全额拨付;考核达不到80分、或核定重点四项指标完成得分平均值低于相应分值90%的,按最低比例拨付;扣除的不合格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0.8:0.6比例用于奖励绩效考核合格并排序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提取的单位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季度预发70%,年终根据县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结果统筹确定。
将班子正职岗位系数确定为1.5,副职岗位系数确定为1.3。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核得分≥80分,且核定的重点四项指标完成得分均高于相应分值90%的,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100%确定;考核得分≥80分,但核定的重点四项指标完成得分平均低于相应分值90%的,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的90%确定;考核得分<80分的,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的70%确定。
班子每季度(前三季度)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班子季度奖励性绩效工资×70%/班子成员岗位系数和*班子个人岗位系数。
班子第四季度(含年度)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县卫生局提取的班子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班子成员考核得分系数和*班子个人考核得分系数—班子前三季度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对县财政每季度核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可先提取院长奖励基金,剩余部分依据对职工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院长奖励基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提取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5%, 设立院长奖励基金。用于发放给单位职工在考核周期内工作量大、贡献量大、关键岗位成绩突出人员的绩效奖励。各单位应制定院长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其激励创新作用。
(四)工作人员考核方法
1、岗位分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职工依据工作性质分为临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包括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药房等科室)、行政后勤 (包括总务后勤、收费等)五个考核单元。
2、岗位考核内容。各单位对每个单元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医德医风、收支结余等指标核定任务,实行考核。
①服务数量:主要考核门诊诊疗人次、住院人次、收治病人数、病房出院病人次、实际占用床位、手术台次、医技检查与治疗人次、药剂调配处方数及行政后勤科室完成相关任务情况;健康档案建档数;健康教育数;免疫规划接种人(剂)次;传染病报告处理数;孕产妇、儿童保健数;老年人体检数;慢性病管理数;重症精神病人管理数、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等;
②服务质量:主要考核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门诊登记、传染病报告、住院病历等)合格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急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差错事故发生率、病区管理、消毒隔离管理、基础护理、级别护理、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等;九项公共卫生服务建档率、覆盖率、管理率、报告率、符合率等以及各项制度制定实施情况。
③服务行为:主要考核对卫生院规章制度的遵守、医院核心制度的执行、出勤情况、医疗收费与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等;
④医德医风: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因病施治、廉洁行医、医患和谐、团结协作、便民惠民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服务满意率等;
⑤收支结余:进行科室成本核算,合理核定各考核单元收支指标,根据收支增减率评价计分。
具体每项指标及分值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
3、岗位系数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工作量等确定每个岗位的系数,根据调研分析和测算,提出如下岗位系数设置指导性意见:临床(门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总务后勤系列分配系数分别按1.2:1.05:1.0:0.95:0.85确定,财务经办员系数可定为1.0-1.05,妇幼保健人员中心卫生院55%靠公卫,45%靠临床,一般乡镇卫生院70%靠公卫,30%靠临床;其中副高、中级、初级师(高级工)职称各在本岗位系数上加0.10、0.07、0.05;无执业(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临床岗位的岗位系数减少0.1,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减少0.08;分院和卫生服务站负责人加岗位系数0.12,其他院务会成员加岗位系数0.1,二级机构负责人加岗位系数0.08(上述人员不得重复计算系数)。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4、考核结果确定
(1)卫生院工作人员考核得分系数根据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考核得分系数=考核得分率*岗位系数。
(2)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按岗位系数50%及以下确定考核得分系数(具体由各单位在考核细则中明确)。
①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的;
②收受红包、回扣等经调查核实的;
③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医疗经营活动等经查实的;
④因服务态度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⑤遇有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者的;
⑥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
⑦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查实的。
⑧对损坏卫生院荣誉,造成不良后果,或受各种党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⑨不服从院领导工作安排的。
考核周期内实行医疗责任事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挂床骗保、胎儿性别鉴定等奖励性绩效工资零发放,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
5、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县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每年进行1次,于每年12月下旬集中组织进行。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季度进行,分别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进行。绩效考核结果是工作人员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未开展绩效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分季度拨付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2.5%,其中第四季度的22.5%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预留的10%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终县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发放。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季度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总额—院长奖励基金)/考核得分系数和*个人考核得分系数。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依据,年度内两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一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定为基本合格。
七、有关意见
(一)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工作急需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上级安排和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法定产假、婚嫁、因公致残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四)因工作需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由原单位发放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福利由用人单位比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解决。
(五)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借调到县卫生局工作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比照本单位同岗位人员平均水平发放。
(七)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可参照此意见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基础,对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县卫生局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卫生局业务股),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成立考核组和监督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组和监督组中职工代表均应不少于2人。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将本单位目标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由卫生院院务会集体研究后,经院职工代表会议或院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严肃纪律,公正公平。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考核,造成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要及时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绩效工资实施后,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发放津补贴和各种福利。
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