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度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的通知
卫人秘【2009】743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财社【2008】26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的通知》(卫办人发【2009】156号)文件精神,2009年度我省将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范围及招聘计划
实施范围:全省部分县(区)的乡镇卫生院,原则上要求是无执业医师且有空余人员编制。
招聘计划:2009年在28个县(区)安排了80名执业医师招聘计划(具体县、区及计划分配数见附件)。招聘的执业医师到指定的乡镇卫生院工作5年,开展注册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服务工作。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临床类、口腔、中医、公卫类执业医师资格;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够承担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症的诊疗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愿意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做贡献的决心;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
4、身体健康。
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正式职工)和村级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不列入招聘范围。
三、招聘程序
1、“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在省卫生厅网站及其它新闻媒体发布招聘公告,各项目市、县(区)通过当地媒体进行宣传。公告内容包括需求计划、招聘步骤、报名方式及联系电话等。
2、凡符合招聘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于11月20日前到项目县卫生局报名。报名须持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医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寸免冠
照片4张,并填写《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应聘执业医师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省、市、县各一份)。初审结束后,证书原件退还本人。各项目市卫生局负责审核所属县(区)报名信息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省项目办。
3、省项目办负责全省招聘执业医师的笔试工作,笔试内容分为临床(内科、外科)、口腔、中医三大类别。笔试统一安排在合肥进行(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省项目办根据应聘者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对象,并在安徽省卫生厅网站进行公示。项目市卫生局会同招聘县(区)卫生局负责组织考核,择优确定招聘人选,报省项目办备案。
4、各市负责对招聘的执业医师统一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聘的执业医师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县(区)卫生局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办理聘用和执业医师注册、变更手续。项目县(区)与受聘医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期限为5年,聘用合同报市级、省级项目办备案。聘用期间受聘医师应服从项目单位管理,5年聘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所在乡镇卫生院有空缺编制,对表现较好且自愿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执业医师,可纳入编制内管理,办理有关续聘手续,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四、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对受聘医师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级配套经费每人每年安排5000元。中央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招聘执业医师的工资、工作和生活津贴等;省级配套经费从全省卫生重点学科及人才培养经费中安排,主要用于受聘医师的业务培训以及招聘工作经费等。各项目县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地支出水平,结合地方财力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项目专项经费由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管理和核拨,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五、组织管理
各项目市、县均应成立“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项目工作(项目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省级项目办备案)。
各市项目办要定期组织督导和评估,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项目的进度和效果。
各县(区)项目办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事宜,要建立受聘医师信息库,及时更新、报送动态信息,做好受聘医师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每年年末进行一次考核和小结,并将执行情况总结上报省、市项目办。同时要加强沟通,为受聘执业医师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项目取得实效。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计划分配及报名联系方式.xls
附件2: 报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