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国市2009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卫医〔2009〕355号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各卫生单位,各社会办医、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关于2009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09〕40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9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护士执业注册
(一)执业注册
1、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健康标准(详见《护士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2、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1份(必须是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1份(必须是正式聘书,聘期不得少于一年;有效聘期不得短于今年12月31日);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必须是证件照)。
3、其他情形
(1)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二)未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1、对象及条件
2008年没有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且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2、未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1份(必须是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注:办理护士集体换证时,同一医疗机构只需提交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原颁《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2006、2007、2008年三个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
(7)能够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必须是证件照)。
3、其他情形
在未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前,需要办理变更或其他事项的护士,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三)变更注册
1、对象及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2、护士申请变更注册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1份(必须是正式聘书,聘期不得少于一年;有效聘期不得短于今年12月31日);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四)注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为其注销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
符合以下条件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之日起满2年的。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者重新申请注册时,应按照延续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凡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我省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者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提交材料。
二、护士执业注册办理具体要求
(一)市医院、中医院、海螺医院按照卫生部2008版《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办理本单位护士注册手续;负责对本单位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护士信息录入该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执业机构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通知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办理护士注册。
(三)严格按照填表要求填写表格,网上(登录安徽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的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并按所列顺序装订成册。
(四)填报日期统一为2009年10月31日。
(五)护士注册办理时间:2009年10 月12 日至2009年 11月13日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其执业注册管理依照本通知。
(二)遗失补证工作按原有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已办理注册的,应撤销注册。
(四)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护士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