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已对胡顺英(身份证号码:(51224197210123740)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所列的药品、
器械;3、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本机关于2013年5月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卫医罚 [2013]045号)。并限胡顺英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于2013年6月7日依法向无证行医胡顺英签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请在知晓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因胡顺英的无证行医点及身份证地点均无法送达本催告通知书,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发布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