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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卫生系统“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
来源:安吉县卫生局 更新:2013/7/4 字体:

浙卫发【2013】12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健全卫生领域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深化卫生系统“阳光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全省卫生改革发展中心任务,针对社会关切的卫生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拓宽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促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着力形成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以规范促效能的工作机制,为构建“民本卫生、和谐卫生、法治卫生”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并拓展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努力拓展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范围,进一步增强临床用药透明度,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自觉性,保障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拓展实施范围。重点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非营利性民营医院拓展延伸。定期公开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门诊均次费用(包括药品费、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抗菌药物占门诊处方比例、静脉输液处方比例、不合格处方占全部处方比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价格、与上级医院结对的专家信息、全科医生信息等。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30%。静脉输液处方比例≤30%。

2.完善指标体系和公示制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在去年公开9项医疗服务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床位使用率、入出院诊断符合率、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等医院运行效率指标以及门诊预约诊疗普通号源开放比例、专家号源开放比例、门诊病人预约就诊率等指标信息。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辖区医疗机构自行公示的基础上,定期进行汇总和统一公示。其中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每季度汇总并公示辖区医疗机构相关指标信息,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汇总并公示市本级医疗机构和辖区三级医院相关指标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汇总并公示省级医疗机构和全省三级医院相关指标信息。

3.健全临床用药监控系统。三级医院要建立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管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监控系统。其他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用临床用药监控系统。对抗菌药物用量进行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和干预,切实执行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不合理使用,对医院用量排名靠前的药品进行监控,针对预警信息采取措施,及时防范和处置大处方和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

4.扎实推进处方点评。加快整合升级试点医院处方点评系统,三级医院6月底前全部安装统一的处方点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全处方点评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全处方点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处方点评,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进行剖析,并强化点评结果运用,切实发挥处方点评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引导医务人员科学合理用药。

5.加强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完善医德考评制度,严格医德考评,切实重视医德考评结果的运用,确保医德考评实效。三级医院必须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信息系统,将医德教育、医德管理、医德考核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其他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医德考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未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要建立医德纸质档案。

(二)建立健全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程。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提高全省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的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1.完善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进一步完善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探索实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药品综合评价方法。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招标采购的监督。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集中采购目录和参考价制定规则、企业资格审核结果、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集中采购参与各方的监督。

2.主动公开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示以省为单位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中标产品价格,全省采购金额排名前200位药品和前10位医用耗材产品的采购信息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排名前10位医疗机构名单和采购金额;省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产品资料、医疗机构名称、申请人姓名等信息。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示自主进行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产品、所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的采购金额比例等信息。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公示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确标结果及相关产品最低价中标产品信息、本单位备案采购,本单位提出的引进新药、新医用耗材产品申请理由、申请人情况等信息。

3.严肃药械集中采购纪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药品和已实行省级集中招标的医用耗材的采购,采购品种必须从省中标目录(含参照中标目录管理的重点监控目录,下同)中选择,严禁在中标目录以外采购,严禁网下采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制订出台《药品阳光采购确标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确标工作,并将确标结果及时公开。医疗机构要规范备案采购,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品种和数量,严格执行集中采购中标采购价格,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销售价格。

(三)进一步完善卫生行政“阳光审批”工程。结合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推进审批规范、审批条件、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的公开化,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保障行政审批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监督权。

1.开展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做到省、市、县三级同一事项同一名称。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对行政审批的实施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收费、收费标准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削减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缩短审批时限,严控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收费。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评审,推进审批程序标准化,优化审批流程,逐项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方便群众办理。在符合医疗资源统筹配置和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施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编制单项行政审批标准,提高行政审批通过预期,限制审批人员自由裁量权。

2.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全程公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以及申请行政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举报受理电话、从事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职务等。公开方式可通过审批场所公示板、触摸屏,电话查询、档案查询、门户网站等形式。行政审批目录未经公开的,不得实施或变相实施。审批部门应当填写申请书样本供申请人参考。进一步发挥网上办事大厅的作用,逐步推进网上申请、网上受理。推行审批结果的公开公示,定期将审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审批事项、审批有效期限等内容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扩大集中审批范围。积极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审批职能向行政审批处(科)室集中、审批处(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做到审批事项集中到位、审批权限授权到位,通过审批职能的集中化、审批人员的专业化和审批工作的程序化,建立起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并实现行政服务中心既受理又办理的行政审批比例超过80%。

4.积极推动审批权限下放。省卫生厅已向舟山市和义乌市卫生行政部门下放28项行政审批事项中的27项,向其他10个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下放24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认真研究卫生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凡是可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放权给下级部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都要将行政审批权限向县(市、区)下放。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新增行政审批实施的场所、设施、人员、技术等准备工作,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审批程序和要求。

5.加强行政审批全过程监督。充分发挥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将省、市、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纳入省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监控,实现对行政审批监督的全程化和实时化。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既可使用省卫生厅行政审批系统软件(省卫生厅免费提供软件和硬件),亦可自行开发软件,但必须与省卫生厅行政审批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交互。加强对行政审批过程的监督,强化责任追究。以委托形式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委托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加强对受委托部门行政审批权限的指导和稽查,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规范化运行。

(四)实施厅直事业单位“阳光招聘”工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进一步规范厅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着重抓好招聘工作的计划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促进厅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招聘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1.落实招聘计划审核备案。厅直属事业单位每年根据本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公开招聘计划。按省人力社保厅规定填写《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表》,报省卫生厅审核,再报省人力社保厅审核备案。无特殊情况,厅直属单位不得在年度计划外开展招聘。

2.充分发布招聘信息。厅直事业单位组织实施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应包括公开招聘范围、条件、程序和时间安排、招聘办法、报名方法等内容。招聘信息须在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的门户网站上公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3.确保招聘过程公开透明。厅直属事业单位应将公开招聘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等环节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对拟聘用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规定的主要报考资格条件或有关情况的信息,充分保障应聘人员的知情权、监督权。

4.规范聘用人员报批核准手续。厅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公告规定程序确定的拟聘用人员,需填报《省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和《省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汇总表》,并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聘用人员的身份证、户籍、学历和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人力社保厅核准。

5.严格执行公开招聘纪律。厅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招聘岗位所需知识、技能特点,合理确定考试内容和方式。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严密组织实施考试,把好命题关、监考关、阅卷关、面试关,确保考试工作程序规范、结果公正。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和投诉,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调查处理,确保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有序。

(五)统筹做好卫生领域“阳光工程”其它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卫生政务和公共服务体系,将卫生政务和医疗卫生服务公开贯穿各项卫生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和医疗卫生服务信息,提高卫生行政效能,增强卫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1.不断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在省卫生厅机关开展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项目公开工作,面向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公众,以“权、钱、人、项目”等廉政风险较高的关键点为重点,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认真梳理并向社会公开职权目录和依据,明确权力行使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办理流程等内容,拟在6月底前公开相关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也要对相关职权和公共服务项目进行梳理和公示,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2.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按照《浙江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及时、准确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等工作。

3.积极推进医疗卫生单位服务信息公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贯彻实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完善办事公开目录,向群众主动公开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项目、监督渠道等情况的信息,全面推进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4.进一步完善网上办事和服务功能。切实加强省卫生厅门户网站建设,完善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在线受理审批、网络医师、护士执业注册与查询、卫生科技课题网上申报、乡村医生网络注册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网络化管理、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疫情直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网络会计报表、网络统计等在线业务系统,统一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入口,提升行政效能。要做实做细厅长信箱、在线咨询、投诉等栏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强化社会监督。

5.切实抓好卫生领域其它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备案卫生标准信息的公开工作,完善卫生标准信息公开内容、方式、渠道,增进卫生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积极推进采供血信息公开,各级采供血机构要主动向社会公示献血屋和采血车的服务地点和时间、血液库存和供应情况、血液制作成本费用等相关信息,增加采供血机构运行的透明度。进一步推进卫生科技项目立项、实施过程和结题验收等信息公开,保障卫生科研经费规范合理使用,提高使用绩效。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化卫生系统“阳光工程”建设,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全省卫生改革发展的有力抓手,是卫生领域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效途径,也是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厅成立深化卫生系统 “阳光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驻厅纪检组长任组长,由厅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开展工作,要结合各地各单位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规范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限、公开程序和监督保障。

(三)完善工作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围绕“阳光用药、阳光审批、阳光采购、阳光招聘”等重点任务,与卫生政务公开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等制度有机结合,坚持从源头防范入手,加快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强化督查考核。驻厅监察室和厅卫生监察专员办公室要加强对深化卫生系统“阳光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针对重点工作任务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充分运用专项督查、重点抽查等多种形式,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要整合各类监督资源,把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行政监督、纪检监察有机结合起来,坚决避免深化卫生系统“阳光工程”建设流于形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5月7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卫生系统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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