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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医院等级标牌的通知
来源:福建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7/4 字体: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医院等级标牌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2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要求:
一、全省各级医院要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将医院等级标牌在医院正门主体建筑的显著位置统一置放,以便于群众辨识。
二、全省三级医院等级标牌由省卫生厅统一制作、统一发放、统一管理。新的医院等级标牌发放后,医院不得再挂不符合规定的医院等级标牌。
三、全省二级医院等级标牌待新周期二级医院评审工作结束后,首批标牌由省卫生厅统一制作,统一发放、统一管理,以后依据二级医院评审权限由有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统一的规格标准自行制作。
四、更换后原有的医院等级标牌,以及医院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或存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第4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回医院等级标牌,就地销毁。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闽卫医函〔2012〕394号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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