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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定》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7/5 字体:
 

晋卫医[2009]131号

各市卫生局:

为了方便护士办理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手续,规范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我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卫生厅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定》,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山西省卫生厅护士延续注册和

变更注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方便护士办理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相关手续,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护士条例》(国务院第517号令)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9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工作。

第三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执业地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注册相关手续。厅直厅管医疗机构护士的延续注册手续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二)现执业机构同意延续注册的证明(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相应的栏目加盖执业机构公章);

(三)在民营医疗机构执业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执业机构公章);

(四)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五)《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第五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注册,根据不同情形,应当向拟执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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