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办医[2009]9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办医政发﹝2009﹞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现对医疗机构临床试用医疗器械产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试用完成后要如实出具临床试用报告。 二、医疗机构为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经营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