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办医〔2010〕5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修改后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医疗美容项目和项目分级进行适当调整,并进行严格管理,以保证医疗安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