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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7/5 字体:
 

晋卫医[2010]3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改善医疗服务,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现就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积极探索志愿服务的新形式和新内容

各地要继续按照我部与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妇联共同下发的《关于开展2009年国际志愿者日“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4号)有关要求,在总结2009年“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志愿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志愿者服务模式。医疗机构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在医疗机构为社会搭建向患者奉献爱心的平台,使患者既能得到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又能获得社会各界的关爱和帮助,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同时,医疗机构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以志愿者身份深入社区、农村,特别是流动人口集中生活工作的场所以及康复、养老等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健康教育等志愿服务,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疗机构改善服务的实效。医疗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志愿服务不需变更执业地点。

二、合理安排门急诊服务

医疗机构要以满足社会需求为目标,将缓解群众看病难作为改善医疗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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