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医政[2010]39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适应口腔医学发展及实际工作需要,提高专科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口腔医学会的建议,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口腔科的二级科目。现将修订后的口腔科(12.)二级科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