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办医政〔2010〕4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1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解决农村地区卫生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我部商教育部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中增加了为村卫生室及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培养执业助理医师(乡村)的农村医学专业。为做好该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允许报名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一)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入学的; (二)户籍和毕业学校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鉴于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已取消卫生保健专业,自2010年起(含当年)违反规定招收的卫生保健专业学生不得报名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三、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只能到村卫生室和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执业。申请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