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医政[2010]5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 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关于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在北京市等22个省(区、市)部分区域和医院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现将《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省份卫生行政部门、试点区域和试点医院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及时将试点工作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医政司。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推荐1-2家符合条件的县级医院参加试点。请各试点省份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填写《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推荐试点医院名单》(见附件),于2010年10月18日前报送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邓一鸣、胡瑞荣、焦雅辉 电 话:010-68792840、68792097 传 真:010-68792513 E-mail:mohyzsylc@163。com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
附件: 【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