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医政[2011]7号 各市卫生局、商务局: 现将《卫生部商务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七有关事项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七有关事项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修订为:“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但申请在广东省设立合资、合作医院的,对其投资总额不作要求”。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设立合资、合作医院的,对合资比例不予限制。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广东省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卫生部门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商务部门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疗养院,并提供医疗服务。 五、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设立独资医院以及香港、澳门法定注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