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办医政[2011]1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和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 1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电子病历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和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有关要求,我部印发了《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卫办医政发〔2010〕85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在各医院申请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我部遴选了2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共96家医院作为卫生部电子病历试点医院,并确定了上海市等3个电子病历试点城市。 各试点城市和试点医院要在我部《工作方案》基础上,制订具体的电子病历试点实施方案,认真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并加强对试点工作情况和效果的考核,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务求取得实效。各指定试点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助我部做好试点城市和试点医院的指导工作,并定期对试点情况开展督导和评估,督促上报试点工作相关信息。非指定试点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参考我部《工作方案》组织做好本辖区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反馈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邓一鸣、胡瑞荣、焦雅辉 电 话:010-68792840、68792097 传 真:010-68792513 E-mail:mohyzsylc@163。com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电子病历试点城市名单
卫生部电子病历试点医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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