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人〔2011〕66号 各市卫生局、医改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推进全省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竞聘上岗工作,现就《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中涉及乡镇卫生院竞聘上岗资格有关问题的解释通知如下: 一、竞聘对象为2010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正式人员以及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在岗的小集体和聘用人员。 二、“正式人员”是指经当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人员,脱离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不在竞聘范围(以出台《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时间,即以2011年3月至今的本单位财务部门归档的职工工资发放表为准)。 三、“小集体人员”是指经县政府同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录用,县财政部门给予补助的,但未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备案的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 四、“聘用人员”是指经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手续,目前在聘用期内的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 五、人员“在岗”的界定是指其进入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至今(以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归档的职工工资发放表为依据)。 六、参加医生岗位竞聘的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参加护理岗位竞聘的应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参加医技岗位竞聘的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各地医改办、人社部门应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竞聘人员资格,通过审核后应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各地卫生部门要认真核实情况,确保竞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特此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医改领导组办公室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