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办医政〔2011〕58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0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确保换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出具的有关其合法执业资格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