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办医政〔201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内科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内科等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估工作,针对不同专科的特点,我部组织中华医学会相关分会和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制定了呼吸内科等9个专业和民营医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我部将按照该标准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吴少玮、高新强 电话:010-68792200、68792732 传真:010-68792513 附件:1.呼吸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2.神经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3.肾脏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4.普通外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5.泌尿外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6.烧伤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7.眼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8.皮肤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9.急诊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10.民营医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