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医管〔2012〕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依法禁止无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11号)转发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决防止和严厉打击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活动,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关于依法禁止无人体器官移植资质 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近来,部分地区发生了数起无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违法开展器官移植手术事件,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我部相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无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活动 无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摘取健康人体的器官。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权,对于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同时降低或取消医疗机构等次;对于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医务人员从事违法违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活动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违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活动的医务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医务人员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对无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根据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29号)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是无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依法落实监管责任。对于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严格执法,决不姑息。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情况于2012年3月31日前书面报我部医管司。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管司 王毅 联系电话:010-68792773 传 真:010-68792959 电子邮箱:mohygspjc@163。com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