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明电 〔2012〕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暂停使用媒体曝光的13个铬超标产品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