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2012〕30号
各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直各单位: 近年来,全省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为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全省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为广泛深入宣传全省优秀医疗卫生工作者的先进事迹,调动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投身医改、服务群众,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的积极性,增进全社会对卫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卫生事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按照卫生部要求,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评选2012年“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和“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并择优推荐参加全国2012年“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和“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医生、护士、药师、技师和公共卫生人员。 “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评选范围:全省范围内的三级医院、二级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精神卫生机构、血站、急救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室。 (二)表彰名额 按照卫生部要求,在全省推荐工作的基础上,择优向国家推荐“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候选人(医师、护士、药师、技师和公共卫生人员各1名)和“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候选机构(三级医院、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各1家,公共卫生机构5家)。 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山西省“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10名(医师、护士、药师、技师、公共卫生人员各2名)、“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10家(医院2家,其中三级医院1家,二级医院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家,乡镇卫生院1家,村卫生室1家;公共卫生服务机构5家,其中疾控机构1家,卫生监督机构1家,妇幼保健机构1家,健康教育中心、血站、急救中心、精神卫生机构共1家,专科疾病防治机构1家)。 (三)推荐名额 “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推荐名额分配如下:各市卫生局可推选医师、护士、药师、技师、公共卫生人员各3名;厅直医疗机构可推选医师、护士、药师各3名,技师1名;厅直卫生机构可推选技师2名、公共卫生人员3名。 “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推荐名额分配如下:所有厅直医疗卫生机构均可参加;各市属三级医院均可参加,经由各市卫生局报送参评资料,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由各市卫生局推选,各市可推选二级医院3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家、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3家,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病防治机构各1家,健康教育中心、血站、急救中心、精神卫生机构四类共3家。 二、评选条件 (一)“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推选基本条件 1.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做人民群众的健康卫士。 2.道德高尚,救死扶伤,践行“大医精诚”的理念。 3.遵纪守法,作风廉洁,坚决抵制商业贿赂。 4.规范执业,科学从业,合理检查、用药和治疗。 5.开拓创新,精益求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6.普及知识,防治结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7.以人为本,真情沟通,人民群众放心满意。 8.近5年无重大责任过失行为。 (二)“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推选基本条件 1.坚持机构公益性质,严格执法执业。 2.医德医风教育得力,行业作风建设成效明显。 3.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大讨论,单位文化建设切实有效。 4.全力推动“三好一满意”活动,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 5.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 6.积极开展防治结合工作,疾病防控和健康教育成效显著。 7.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满意度高。 8.近5年无重大责任过失。 三、评选安排 (一)宣传推荐阶段(2012年7月20日-7月31日) 各市卫生局和厅直各单位要广泛动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科室(部门),深入挖掘和选拔先进典型,积极联系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好卫生部门做好推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经民主程序推荐,并在本单位公示其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5个工作日。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附件3)。 (二)省级评审阶段(2012年7月31日-8月20日) (三)终评表彰阶段(2012年8月20日-9月30日) 四、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 推选工作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工作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和相当于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评选比例控制在推选个人总数的20%以内,但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二)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 推选工作要坚持条件和标准,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标准,真正把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代表性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确保评选质量。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要建立推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对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材料报送 (一)候选个人推荐材料 1.2012年“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推荐登记表(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3)。 2.5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 3.3分钟视频材料。 4.至少2家媒体报道原件。 5.至少2名群众推荐人对候选者的评价材料。 6.单位推荐材料。 7.入选者个人感言。 8.着工作服红底二寸免冠照片两张,格式为jpg,图片不小于640*480。 (二)候选机构推荐材料 1.2012年“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推荐登记表(附件2)。 2.2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 3.3分钟视频材料,视频格式为mpg或avi。 4.至少2家媒体报道原件。 5.主管单位推荐材料。 6.医疗机构服务承诺。 7.医疗机构正面图片一张,格式为jpg,图片不小于640*480。 各市卫生局和厅直各单位要按要求认真组织好材料审核报送工作,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送电子版,2012年8月10日前报送纸质版,所有报送材料,均用A4纸打印。 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的推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和“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评选工作领导组,负责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在省卫生新闻中心。 联系人:王鹏、刘翔 联系电话:0351-3580289(传真) 地 址:太原市建设北路99号山西省卫生新闻中心 邮 编:030013 附件:1.2012年“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推荐登记表 2.2012年“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推荐登记表 3.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4.“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推荐对象汇总表 5.“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推荐对象汇总表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7月20日 |
附件: 【附件1:2012年“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推荐登记表.doc】 附件: 【附件2:2012年“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推荐登记表.doc】 附件: 【附件3: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doc】 附件: 【附件4: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推荐对象汇总表.doc】 附件: 【附件5:“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推荐对象汇总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