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办医政函〔2013〕23 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荐使用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目参考区间卫生行业标准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3〕17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3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