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办监督〔2013〕7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夏季来临,游泳场所陆续开放,发生介水疾病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危险性增加。为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确保游泳场所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游泳场所卫生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项整治领导。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行动,要在6月份组织监督人员集中行动,对辖区内营业性游泳场(馆)开展一次拉网式摸排,要摸清底数,全面检查。 二、 加强卫生许可管理。严格做好游泳场所开放前的审查、验收工作,凡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卫生安全管理要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对无有效卫生许可证,私自开办的黑游泳场所,坚决予以查处。要加强对游泳场所的服务和技术指导,帮助各经营单位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档案。各游泳场所要设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消毒制度,有完整的日常卫生检查记录,池水检测记录和池水消毒记录,以及传染病报告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特别注意池水消毒记录中消毒剂的添加量,既要保证达到消毒效果,又要防止过量添加引起人体健康损害。 (二)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对从事水质处理、消毒、监护和急救等工作的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和健康体检,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开展供水和消毒设施巡查。监督检查循环净化水设施及其运行情况,池水消毒设施及其运行情况,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必须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四)加强水质监测。对游泳池水进行抽样,检测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游离余氯等水质卫生状况。对水质检测不合格的游泳场所,坚决不予开放。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要加大日常监测和监督力度,对存在严重卫生安全隐患的,不符合开业条件的,要依法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对卫生消毒设施等不完善、水质监测指标不合格以及存在其他卫生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立即停业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游泳场所水质监测结果,宣传卫生安全知识,曝光违法游泳场所案件查处情况。 五、及时上报检查结果。6月30日前,各市将监督检查游泳场所的名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行政处理结果监汇总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包括电子版本)。 联系人:赵增立 联系电话:0351-3580471 传真:0351-3580675 电子邮箱:sxwsjd675@163。com 附件: 2013年游泳场所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6月3日 |
附件: 【游泳.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