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医管〔2012〕11号 各市医改领导组、卫生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直厅管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编办、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5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4个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要加大实施力度,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试点县必须在2012年9月底前取消以药补医机制,建立新的补偿机制。 二、结合我省相关工作要求,对部分任务指标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预约诊疗活动。在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施。三级医院门诊普通号源全部开放预约,二级公立医院提供两种以上预约诊疗服务。 (二)扎实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在全省三级医院、地(市)级二级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开展。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覆盖80%以上的病区,三级甲等医院实现全院覆盖;地(市)级二级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优质护理服务病区比例要达到30%以上。 (三)提升医院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全省三级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数分别不少于每家医院30个和15个;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综合)医院病种数不少于50种。在全省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县级综合医院实施电子病历试点工作。 (四)逐步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全省三级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实施,下级医院要认可上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编办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9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