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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北卫生厅 更新:2013/7/5 字体:

卫办疾控发〔201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今年以来,我国肠道传染病疫情形势总体平稳,但近期多个省份相继发生霍乱和感染性腹泻等暴发疫情。为进一步做好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宣传、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明确责任,共同做好准备,确保及时妥善应对肠道传染病疫情。各地应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断肠道传染病传播途径;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应主动做好肠道传染病风险沟通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相关疫情信息,消除谣言,维护社会稳定。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感染性疾病科(或肠道门诊)建设,完善预检分诊制度,做好腹泻病人的登记、筛检和报告,重点地区可延长肠道门诊开设时间,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各级疾控机构应加强对学校尤其中小学以及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筑工地、饮食服务从业人员等重点地区和人群的疫情监测和管理;加强对海、水产品和养殖场所的采样监测工作。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切实落实传染来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管理及疫点、疫区的消毒处理等措施,特别是做好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置。疫情一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地卫生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预案,做好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对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肠道传染病疫情,当地卫生部门应按照职责做好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应急处置工作。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源性疾病相关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70号)各项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加大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控措施及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通报教育等相关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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