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医政发〔201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发挥优秀康复医疗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全国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照功能规范开展康复医疗服务,提高康复医学整体水平,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的创建工作。鉴于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在我国康复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我部将于2013年先行遴选“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三级综合医院)”。为此,我部制定了《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三级综合医院)评选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请你们参照《标准》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创建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院要统一思想,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的高度,充分认识“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医疗服务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工作。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指南》,以创建工作为契机和抓手,认真按照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功能定位,提高服务能力和区域辐射带动能力,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推动急慢分治、分级医疗、双向转诊。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对医疗机构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客观评价创建效果,务求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卫生部将于2013年开展相关遴选工作。在创建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医政司联系。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 张睿
联系电话:010-68792785
传 真:010-68792513
附件: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三级综合医院)评选标准(试行)
20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