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基层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总结推广先进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模式,提升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2011年10月,我部启动了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
按照《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和《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过县级创建自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评估推荐、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核、卫生部组织专家现场复核评估等过程,2012年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候选名单现已产生。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创建工作原则,我部决定将名单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周。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电话或信函形式实名向我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举报内容要求真实客观。
公示时间:2012年11月16日-11月30日
联系电话:010-68792582,6879235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邮编:100044
附件:2012年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候选名单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15日